律师解析:
1.若房子只登记女方名下,女方一般能单独
卖房。
因为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女方作为登记人,处分通常有效。
2.若房子是夫妻婚内共同
出资买的,即便只登记女方名下,男方也能主张分割。
女方擅自卖了,男方可走法律途径分售房款。
3.房屋有
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或按份共有人不同意且行使优先购买权,女方不能擅自卖房。
卖房要结合
产权及限制因素,确定流程和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仅登记在小丽名下。小丽未告知小朱,便打算将房屋出售给小胡。小朱得知后,认为自己也有该房屋的权益,不同意出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同时,该房屋还存在抵押情况,小胡对此并不知情。
案情分析:1、从
物权角度,
房屋登记在小丽名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其处分行为通常有
法律效力。但此房是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朱有权主张
分割房产,即便小丽擅自出售,小朱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售房款进行分割。
2、因房屋存在抵押这种限制交易的情况,小丽在未解除抵押前无法正常售卖该房屋。所以要综合房屋实际产权情况及是否存在限制交易因素等来确定具体售卖流程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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