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清算时,若股东未
实缴出资,
清算组可要求其缴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因为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
2.公司财产完成清算费用、
工资、
税费等支付和
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
3.若未实缴出资股东参与分配损害
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
诉讼要求其补缴出资偿债。
未实缴股东应依法出资,保障清算公正和各方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清算程序,清算组发现小朱的出资未实缴,而小朱认为出资期限未到,拒绝缴纳。在分配剩余财产时,小朱还要求按比例参与分配,小李和小胡表示反对,认为小朱未实缴出资不应参与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缴纳其所
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小朱应缴纳未实缴的出资。
2、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等后剩余财产按股东
出资比例分配。小朱未实缴出资却要求参与分配,若其参与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小朱补缴出资用于清偿
公司债务,以保障清算程序合法公正及各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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