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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违约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5.05.2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违约中,出卖方违约情况更常见。
若出卖方不登记,买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出卖方要继续配合完成登记,若造成买方损失,还得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2.若买方不配合登记,出卖方也能要求其担责。
有约定按约定,如支付违约金;无约定的,买方要赔偿出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之,违约方要担责,维护合同严肃性与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双方需配合完成预售合同登记。
然而,到了登记时间,小胡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进行登记。
小朱多次催促无果,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违约,给自己带来了潜在损失,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而小胡则称自己并非故意不登记,是有客观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方有配合完成合同登记的义务。
本案中小胡作为出卖方,违约不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小朱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小胡应承担继续履行登记义务的责任。
2、若小胡的违约行为导致小朱损失,小胡还需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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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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