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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执行异议如何解决

时间:2025.05.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52人
律师解析:
1.案外人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在15日内审查。
2.先签合同方合法占房、付全款且过户无过错,权利优先,法院支持执行异议;都未占房付款,先办网签备案预告登记者权利更受保护。
3.后买受人办产权登记且善意取得,法院可能不支持先买受人异议。
4.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不服裁定,原判有误走审判监督程序;无关则15日内起诉

案情回顾:

小许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了小丽和小胡。
小丽先与小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合法占有了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小胡后与小许签订合同,办理了产权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小丽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应拥有该房屋的权益,而小胡则认为自己已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应归自己。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本案中小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按此规定进行审查。
2、小丽先签订合同且合法占有房屋并支付全部价款,若其对未办理过户无过错,其权利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但小胡已办理产权登记且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法院需综合判断。
若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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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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