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房二卖时,先付款者未必优先
履行合同。
2.房屋买卖先看
产权过户,已
过户一方优先获
房屋所有权。
3.若均未过户,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如
合同成立时间、双方履行能力、有无过错等。
像后签约方明知房屋已售仍付款,可能有过错。
4.确定履行顺序需全面审查,保障
当事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有一套房屋要出售,先与小丽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小丽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小朱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小胡,小胡支付了全部房款。小丽和小胡均未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双方就谁能获得房屋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先付清全款应优先获得房屋,小丽则不认同。
案情分析:1、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并非先付款者必然优先。首先应看是否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本案中双方均未办理过户。
2、此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会审查合同的成立时间、双方的履行能力、是否存在过错等多方面,不能仅依据付款先后确定优先履行,而要全面审查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履行顺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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