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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债务人老家的住房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
如果住房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
不过,不能对该住房进行拍卖、变卖或者用于抵债。
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2.特殊情况:
若债务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却拒不执行,且其老家住房不是唯一住房,同时有执行必要,比如住房面积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对其老家住房执行。
法院执行需满足一定条件,申请执行人要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最终判断:
法院是否执行债务人老家住房,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因债务纠纷债权人小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许偿还欠款。执行过程中,发现小许名下有其老家的一套住房。小许称该住房是其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应执行。但小李发现小许在市区有其他房产,且老家住房面积较大,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遂请求法院执行该老家住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若住房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本案中小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却拒不执行,且老家住房并非唯一住房,具备执行条件。
2、法院在执行时,需考虑申请执行人是否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是否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等情况,综合判断后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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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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