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服务区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依据《
民法典》,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要满足三个条件: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像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
或者是依法设立的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意思表示真实。
即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一方
欺诈另一方、以
胁迫手段迫使对方
签订合同等情况。
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租赁用途要合法,不能利用服务区进行
违法活动,也不能损害国家或社会
公共利益。
2.当合同双方符合上述条件时,服务区租赁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3.然而,若出现以下情况,合同可能无效:
合同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合同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租赁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利用服务区进行非法交易等。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服务区租赁合同。小何认为合同有效,自己会按约支付租金使用服务区。但小李之后却称
合同无效,想收回服务区。原来小何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且该服务区租赁用途涉嫌违反某些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因此就
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小何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的
行为能力存疑。
2、该服务区租赁用途涉嫌违反地方性法规,可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综合来看,此服务区租赁合同很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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