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议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答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认可,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保证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时,即达到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奏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到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奏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流程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流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步骤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认可处罚了有财产保证的债权或保证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能够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流程。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奏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019-02-03 13: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