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款
未约定期限,
保证期间分情况确定。
保证合同没约定保证期间,
债权人可在主
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
证人担责。
未约定期限借款,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给必要准备时间,准备时间满即主债务履行期满。
2.若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约定来。
但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视为没约定,按6个月规定处理。
3.约定保证人担责至主债务本息还清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小胡为该借款提供
保证,但保证合同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之后小李要求小朱还款并给予了必要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后小朱仍未还款,小李便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由于借款合同未约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李可随时要求
债务人小朱还款,但应给其必要准备时间,该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视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
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小李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因此需判断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若在该期限内,小胡应承担保证责任;若超过该期限,小胡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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