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
担保债权:
有
担保物权的
债权人优先受偿,像
抵押权人、质权人。
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法定登记的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都没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2.普通债权:
债务人破产,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
工资等、
社保费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
3.无
担保多笔债务:
按到期先后清偿,都到期则按比例,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待。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50万,以自己的房产作
抵押并办理登记;又向小胡借款30万,以汽车
质押给小胡;还向小丽借款20万,无任何担保。后来小朱
经营不善破产,此时三笔债务均到期。小李、小胡、小丽就债务偿还顺序产生争议,都希望自己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小李作为抵押权人,因
房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其债权优先于小丽的无担保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所以小李的抵押权优先于小胡的质权。
3、小朱破产后,对于小丽的无担保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支付后,再按比例清偿。若小朱有多笔无担保债务都到期,也应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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