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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分配债务偿还的先后顺序

时间:2026.02.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1.有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债权人优先受偿,像抵押权人、质权人。
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都没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2.普通债权:
债务人破产,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社保费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3.无担保多笔债务:
按到期先后清偿,都到期则按比例,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待。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0万,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登记;又向小胡借款30万,以汽车质押给小胡;还向小丽借款20万,无任何担保。后来小朱经营不善破产,此时三笔债务均到期。小李、小胡、小丽就债务偿还顺序产生争议,都希望自己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小李作为抵押权人,因房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其债权优先于小丽的无担保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所以小李的抵押权优先于小胡的质权。
3、小朱破产后,对于小丽的无担保普通债权,需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支付后,再按比例清偿。若小朱有多笔无担保债务都到期,也应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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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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