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被执行人有两套房屋时,若其中一套是其与所
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一般不执行;
但面积远超标准,法院可能执行大房换小房保障居住。
2.两套都非必需住房,法院通常执行易变现且价值能偿债的房屋。
3.一套有
抵押等负担,另一套无,优先执行无负担房屋。
同时会综合位置、流通性等因素,选最利于执行和实现债权的房屋处置。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
债权人小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丽
债务。执行阶段,发现小朱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面积较大,一直由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另一套面积较小,位于偏远地段且存在抵押。小丽认为应执行面积大的房屋,小朱则主张大房是其生活必需住房,不能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其中一套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法院一般不执行。但该住房面积远超生活必需标准,法院可能执行大房,置换小房保障其基本居住。本案中,小朱居住的大房若远超生活必需标准,法院可考虑执行该大房并置换小房。
2、若两套均非生活必需住房,法院通常执行便于变现且价值能覆盖债务的房屋,有抵押等权利负担的房屋会放在后面考虑。本案中小朱的小房有抵押,法院可能优先考虑大房的执行,同时会综合考虑房屋位置、市场流通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执行、实现债权的房屋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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