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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突然暴涨,是否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

时间:2025.04.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54人
律师解析:
1.在房屋买卖中,依据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颇为严格。
2.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其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并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此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
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房价突然暴涨不一定构成情势变更。
若暴涨未达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的程度,通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比如在市场正常波动范围内的房价上涨,卖方不能以此解除。
但要是房价暴涨超乎常理、严重背离签约时市场预期等特殊情况,经法院综合判定符合情势变更条件,卖方在承担一定责任下有可能解除合同。
不过这需经过严格的举证和司法判定程序。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一定价格出售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房价突然暴涨。小何认为房价暴涨使其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遂要求解除合同,小李则坚持按合同履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何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小李认为此次房价上涨属正常市场波动,不应适用该原则。

案情分析:

1、“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严格,需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并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受不利影响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2、房价突然暴涨不一定构成情势变更。若在市场正常波动范围内,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若暴涨超乎常理、严重背离签约时市场预期等,经法院综合判定符合条件,卖方承担一定责任下有可能解除,但需严格举证和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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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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