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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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中违约金的处理策略1. 对违约金的规制需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进行实施,且最高金额不得超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实际损失的比例上限30%。2. 若双方并未就违约金事宜进行约定,则应依据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收益损失数额进行赔偿计算。所谓违约金,即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设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款项的一种经济责任形式。

如果合同没到期,房东想要解除合同,要按照合同约定给租户补偿损失;如果租户单方面违约,想要解除合同,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退还未发生的房租。最好是跟房东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约。

通知的时间具体可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当事人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再出租或不再承租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当承租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擅自转租、转让或调换房屋;私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用途;长期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公有住房空置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恶意损坏设施;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房屋回收等条件时,出租人的这一权利得以行使。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当承租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擅自转租、转让或调换房屋;私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用途;长期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公有住房空置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恶意损坏设施;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房屋回收等条件时,出租人的这一权利得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