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之后移交法院审理判决,发现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需要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构审理,对移送管辖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级之间的移送,是地域管辖问题,一种是上下级之间的移送,是级别管辖问题。

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受理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的、移送的法院具备管辖权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下级法院也是可以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处理的。

不得移送管辖的情况有:接受管辖的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的、先立案的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到另外管辖权的法院、不得以区域变更、依据变更来进行移送管辖处理等,上述情况都是不可以进行移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法院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对于该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2、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实际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申请法院移送管辖跨省的情况一般也只需要几个工作日的时间,按照具体的实施情况确定,一般在通过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之后才能进行移送,而在换押证上面也应当写明案件承接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