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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几种

时间:2025.02.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这是为了确保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活动,防止其脱离监管。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这样能有效控制被监视居住人的社交范围,避免其与外界进行可能影响案件调查或导致串供等不良行为的联系。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保证被监视居住人能够随时响应执行机关的传唤,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等行为,以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确保案件的真实情况能够得以查明。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往朋友小李家与其见面交谈。之后执行机关传讯小胡,小胡却故意拖延未及时到案。此外,小胡还试图联系案件证人小静,干扰其作证。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监视居住处所,违反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一规定,使监管失控。
2.私自与小李见面,违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要求,存在串供风险。
3.传讯时未及时到案,不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4.试图干扰证人小静作证,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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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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