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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的那一方要是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在对方还没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方就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
关于对方是否能解除合同,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是先履行方已经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后履行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先履行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然而,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成功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合适的担保,那么先履行方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债务时遭受损失。
但到底最后会不会解除合同,得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先付款,小李后发货。小朱付款前发现小李工厂停工,设备被抵押,怀疑其丧失发货能力,便暂停付款,要求小李提供担保,小李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有确切证据表明小李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付款的行为是合法的,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小李拒绝提供担保,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小朱在此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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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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