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通常不会冲突,二者适用情形和权利主体不同,错误行使会引发纠纷,需依法律判断并确定责任。
1.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享有,在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是对先履行方违约的对抗。
2.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3.若当事人错误行使权利,如后履行方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用先履行抗辩权,会引发纠纷。此时要依据双方履行情况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哪方权利行使正当,错误行使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解决此类问题,当事人应准确理解两种权利并正确行使,发生纠纷时积极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性质不同,适用情形和权利主体也有差异。先履行抗辩权赋予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可行使该权利拒绝相应履行请求,是对抗先履行方违约的手段。
(2)不安抗辩权则属于先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掌握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恶化、转移财产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
(3)若当事人错误行使权利,比如后履行方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用先履行抗辩权,就会引发纠纷。判断哪方权利行使正当,要结合双方履行情况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错误行使权利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准确判断自身权利类型,避免错误行使引发纠纷和承担违约责任,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后履行方和先履行方要准确理解自身可享有的权利,明确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权利,避免错误行使。
(二)在行使权利前收集充分证据,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后履行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证明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若发生纠纷,双方应依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所收集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断哪方权利行使正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通常不冲突,二者适用情形和权利主体有别。先履行抗辩权归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请求,这是对抗先履行方违约。
2.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方,若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如经营恶化、转移财产等,可中止履行。
3.若当事人错误行权,如后履行方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用先履行抗辩权,会引发纠纷。需结合双方履行和证据,依法律判断哪方行权正当,错误方或担责。
结论: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适用情形和权利主体不同,一般不冲突;错误行使权利会引发纠纷,错误方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享有,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这是对抗先履行方违约的手段。不安抗辩权则归先履行一方,若其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中止履行。由于两者适用情形和权利主体有别,通常不会冲突。然而,若后履行方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错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会引发纠纷。在此情况下,需依据双方履行情况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哪方权利行使正当,错误行使权利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权利行使相关的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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