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时,当双方在财产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通常会依据以下一些关键原则来作出判决。
其一,男女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
财产分割这件事上拥有同等的权利,无论是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都应平等对待,不存在一方享有特权的情况。
其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因为子女通常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女方也可能因生育、照顾家庭等原因在经济上相对较弱,所以在财产分割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以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
其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倘若一方在婚姻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
重婚这种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或者虐待、遗弃等伤害对方情感和身体的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让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体现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其四,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在
分割财产时,不能仅仅只看财产的归属,还要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以及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比如,对于经营企业所涉及的财产,要考虑到企业的持续经营需求,使财产的分割不会对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过大阻碍;对于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要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生活的平稳过渡。
法院会仔细斟酌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上这些原则,从而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很大争议。小朱认为应严格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平分财产,小李则认为自己作为女方,生育子女且照顾家庭较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应多分得财产,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男女平等原则下,双方对婚前及
婚后共同财产本应平等对待,但此案中小李提出自己在婚姻中有特殊付出。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此案中是争议点,小李主张自己的情况符合该原则,应在财产分割上得到倾斜,法院需综合考量这一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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