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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9.1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3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为了充分尊重立嘱者或是赠与者的个人意愿,维护公民对于自身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如果立嘱者或是赠与者在遗嘱赠与协议之中明确阐述,该财富仅用作遗赠或赠与给配偶的另一方,而另一方不得享有或使用,那么这类财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特有的私人财产,归其中一方独自所有。
这个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避免了夫妻中的另一方私自滥用所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例如,假若妻子的一位朋友给予她一笔资金以帮助她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但是丈夫存在严重的酗酒不良行为,如若这笔资金被划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丈夫就有可能私自动用此笔款项购买酒精,此时此刻,赠与者便可在进行赠与时明确表示这笔现金仅授予妻子个人所有,如此一来,丈夫就无法再享受这项权力并用来挥霍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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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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