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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延期交房几个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是否存在最高限额的问题,并无具体的法规明文规定。
然而,被排除在该问题之外的情况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交付违约现象。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只有当实际交付时间超出了原先预定的交房期限时,才会启动违约后果的赔偿计算流程。
一旦超过三个月,购房者将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解除这份合约。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购房者应自原本预期的交房日期开始,向开发商提出追偿逾期交付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
若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对开发商提出了上述权益主张,则新的诉讼时效将自此次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重置。
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因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待时效期满之际,这些民事主体将失去胜诉的可能,即胜诉的权利将被正式宣布失效。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论何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均须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尽的相应责任与义务。
然而,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便此时义务人可拒绝继续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已无法利用此权利进行追索,但请求权及其所代表的利益仍得以保留。
在此种情况下,若原告方在诉讼时效期限过后再度提起诉讼,即便被告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且经调查确认无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合理理由,法院仍需判定其败诉
反之,若被告方未能及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意味着其自动放弃了这项权利,法院亦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之概念,故应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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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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