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企业在进入
破产程序之时,其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过程无疑是极为繁琐复杂的法律环节。
在此阶段中,首先由
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事务,对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负债状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完成详细的登录工作。
针对负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程序规定,根据法律层面上设定的偿还顺序予以逐步清偿。
在企业财产对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进行优先偿还之后,剩余财产将依次按照以下各序列进行偿付:
(1)
债务人拖欠员工的薪资、医疗保障费、
伤残补贴、
抚慰金等应得款项,无争议地应当纳
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还包括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2)债务人未缴纳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债务人拖欠的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对于
债权人而言,他们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
债权申报材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获得相应的清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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