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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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唯一住房面临法院强制拍卖时,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的住房;执行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转让房产;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抚养亲属提供住房。

家庭唯一住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如被执行人超出生活必需,法院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后,可对其住房进行处置。如被执行人有其他稳定租赁住房、同居亲属名下另有房产、住房面积较大或价值过高等情况,即使唯一,也可强制执行。

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执行,但是也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的,需要为其保留基本的生活需求。比如说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固定租赁房屋居住,那么家里的一些住房也是可以被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