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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权承租方能否暂时居住婚前公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婚姻中的公房租赁相关法律条款,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在夫妻共居的公房中,若满足以下任何条件,那么离婚之后,两位当事人都有权继续租赁这套房子:
(a)如果婚前就由其中某一方进行了公房租赁且该段婚姻关系已经持续五年以上者;
(b)又或者是该方在婚前就已经租用了其所在工作单位的房子,当他们离婚之时,双方同样都是该单位的员工;
(c)又或者是某个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钱投资建设并获取了公房租赁权,并且在婚后由夫妇俩共同承担和偿还这部分借款;
(d)亦或是婚后某一方或双方经过申请程序成功获得了这套公房的租赁权;
(e)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婚前某一方就已承租了公房,但在婚后因为这个租赁房屋被拆迁从而获得了新的公房租赁权;
(f)最后一个典型情况是,在双方结婚前,两位当事人各自都租有一套公房,婚后通过房屋合并调整,出租给了对方;
(g)以及其他应当明确视为夫妇双方都有权利进行租赁的情形。
在离婚之际,对于那些公房租赁面积较大且能招待分室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夫妇双方可以分别对这些空间进行占用;
至于是否能进行另外的房屋调整或者由租赁方给予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等事宜,则需要经过审批方能执行。

2.面对离婚时一方无法享有对另一方婚前所承租公房的租赁权利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需要理解:
(a)如果一方认为自己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没有租赁权的话,那么在离婚后,他/她应该尽量自己寻找并解决住房问题;
(b)对于那些在离婚之后没有房子可供居住,且自身确实存在找寻住房遇到困难的人来说,可以通过调解或法庭裁决的方式取得在未享有租赁权一方住所暂住的权利,这个暂住在时间的上限通常是两年;
在这个暂住期间内,暂住一方应当缴纳与其所占据的房屋租金同等金额的租金用作房屋使用费,以及支付其他必要的各项费用;
(c)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享有的情况下而另外租赁住处在财务上确有困难的,例如如果承租公房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的话,应当尽其所能地给予一次性的财务援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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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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