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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有哪些责任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18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租赁合约中违约责任方面的细节规定如下:
首先,在出租方违反协议的情况下,若他们没有按照约定向租客提供包括房屋以及其附属设备在内的相关资源以供租用,那么出租方需向租客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因为此行为而对租客造成了实际损失,出租方还须对此负有全责并作出对应的赔偿
其次,在租客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除了需要补缴所欠租金之外,还应对此承担违约金责任;
拖欠的租金时间超过一定期限(例如在私房租赁的场景下为六个月)的话,此时出租方有权选择撤销该租约。
此外,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没有依约履行合同条款,他们都应该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方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外,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需要完成其原本承诺的义务。
最后,假如当事人一方未能兑现其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话,他们应当对因此产生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纠正这种不当行为。
至于违约金方面,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补偿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依据违约行为获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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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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