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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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的房屋如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确认存在主体结构性问题,可依法解约并索赔。若仅为功能性缺陷但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需负责法律责任,允许解约并赔偿经济损失。非严重影响日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开发商虽违约但未达根本性,业主只能要求修复,开发商负责修复费用及延误损失。对于轻微质量问题,开发商拒不修复或延迟修复,购房者有权自费修复,开发商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需满足标准要求,包括强度、韧性及稳定性,确保能承受外部压力。如地基、承重墙等部位出现结构性问题,即视为严重问题。同时,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也属受损范畴,如供水、供电问题。此外,墙壁渗漏、地板起鼓等小问题同样需关注。

房屋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赔偿。若买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佳,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重新检验。经确认存在问题,业主可退房,开发商应依法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相关的房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