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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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若您欲与配偶
协商离婚并在有子女的情况下进行,则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申办:
您们需亲身前往双方户籍所在之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申请要求,且在此过程中,不得
委派别人代替完成此项重要职责。
2.审核:
由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您提交的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验。
3.备案:
在完成上述审阅之后,婚姻
登记机关会为你们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在经过为期30天的
离婚冷静期间,您们需要亲自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起领取
离婚证书,并且注销原本登记
结婚时使用的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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