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八年来,经办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如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经济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生命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各种侵权类纠纷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的经济类合同纠纷中为某银行昆明分行挽回上千万损失,为某公司昆明分公司挽回数百万损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在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等多方面提供重要法律建议及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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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无权代理的合同,合同成立,只是效力方面: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有效。如果不够成,那么代理人事后取得代理权或者有权人追认有效。否则无效,可见,它的效力是待定的。

我国法规规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经被委托人确认为效力待定。若被明确拒绝或在一个月内无回应,合同失效。反之,被委托人认可则合同自始具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依赖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以生效;反之,无效的民法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不受法律认可,无法达成预期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需经有权人追认方有效。若未获追认,合同无效。善意第三方可要求被代理人在30天内答复,未答复视为拒绝。在被代理人确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行为人未获确认时,相对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赔偿,但赔偿不得超过被代理人确认时的利益。相对人知情或应知情时,与行为人按过错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