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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店面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6.02.04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店面转让事宜在本质上属于房屋租赁领域的一种典型纠纷。当面临租赁合同纠葛时,首先须审视合同文本中是否已经针对相应的争议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明示条款的情况下,则应依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通常而言,店面转让类纷争可按照以下步骤予以妥善处置:首先,店面转租方如果并无合法转租权力却对外租赁店铺经营,那么商铺所有权拥有者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宣告转租合同失效,并且,受让店面的第三方可以向转租方追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其次,假设店面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最长年限(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可超过20年),那么超期部分将被视为无效;最后,在店面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如何处置涉及到的装修物品,首先应该依据先前签订的店面租赁协议来决定;倘若协议中未作规定,则应当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做出客观判断:例如,倘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装修或者增设设施等行为,因此产生的所有花费都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样或者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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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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