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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代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合同代为签署之效力问题,其效力之有无取决于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下的具体情况:
首先若经智能代签之人未取得委托授权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相关操作此后以被代理人之名义签订购房协议,倘若相对方有充足证据显示与行为人为善意信赖者,则在这种情形下相应之代理行为仍具有约束力;
其次若行为人在未获得授权、僭越应有权限范围或者授权已经失效之后仍旧以被代理人之名签订购房协议,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这一行为将对被代理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而且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擅自行动之人自行负担;
最后,假设这类行为已经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例如通过追认方式进行确认,那么此种购房合同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实实在在的拘束力,同时表明被代理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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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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