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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客户买房违法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41人
律师解析:
在法学理论框架内,所谓“欺诈行为”,其含义在于当事方中的某一方有意识地虚构或篡改关键信息,或刻意修饰原有的事实真相,使另一方在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下,依据误导而做出错误且具有决定性的决策。此类行径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便包括了“实施欺诈的意图”。倘若缺乏此种恶意动机的驱使,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无法被归类为严格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的特定领域中,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构成欺诈行为:
首先,经营者蓄意隐瞒真实情况,以期达到干扰消费者获得房地产产权的不良企图;
其次,在销售楼盘过程中所采用的宣传资料,例如广告、沙盘模型、录像以及图片等,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然而,仅当这些内容被视为构成了合同要约或者已被明确纳入合同条款之中,才能够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最后,即便经营者明知检测机构对于室内环境质量的测量结果存在误差并且未能及时纠正,也只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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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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