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术语上,所谓"欺诈行为",则是指当某些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伪造相关事实信息,或者刻意对原有事实真相加以掩饰,导致对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误解产生不真切之决定性的意思表达这一行为。在此类行为中,其必要构成要素之一便是"欺诈的故意"。如果没有"欺诈的故意"作为驱动,那么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的领域里,以下几种情形均可视为构成欺诈行为:首先,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影响消费者获取房地产产权的目的;其次,销售楼盘时使用的宣传材料如广告、沙盘模型、录像、图片等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状况相违背的(但是,只有当这些内容被视为构成了合同要约或者已经被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中,才能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再者,即使经营者明知检测机构室内环境质量测量有误并未及时更正,也只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法律领域中,我们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某一方当事人刻意制造出虚假或扭曲的事实情况,抑或是彻底掩盖事实的核心真相,致使另一方产生误解并做出了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这种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需要存在不当动机和意图,也被俗称为“欺诈的故意”。然而,如果没有这种恶意的目的性,那么也就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具体而言,在商品房买卖的交易过程中,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都可以被界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商蓄意隐瞒关键信息,严重干扰消费者获取明确产权的机会;2.兑现给购房者的售楼广告、沙盘展示、影像资料以及照片等方面的承诺无法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必须要满足合同要约的条件或者能被正式且明确地写入合同条款之中);3.销售方明明知晓质检机构提供的数据存在明显误差,却仍然有意无视,不予改正。
2024-10-14 09:07:58 回复
“欺诈行为”这一术语所指代的是一种经济行为,即当事人(或企业)蓄意捏造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或者故意掩盖真实的事实,使得接受该信息的一方在失察的情况下形成错误的判断进行了决策。这种行为构成的标准之一便是存在着欺诈的恶意。然而,若是缺乏这样的主观意愿,那么便无法称之为“欺诈行为”。就其实例而言,无论是对于商品房购买还是其他经济活动,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视为构成欺诈:首先,商家故意隐瞒关键性信息,从而阻碍消费者获得相应产权的行为;其次,商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广告、模型、录像带、图片等各类宣传材料与实际产品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但是需要注意前提条件,这些标榜必须已经构成了合同要约或者明确列入了合同条款之中);再次,如果商家明知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测量数据存在偏差,却仍然不去纠正的话,同样也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2024-10-14 07:4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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