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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经济适应房可以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现阶段的公租房制度并不支持将其转为经济适用房。为了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和人们对于住房环境的改善需求,政府计划对原有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调整。未来的经济适用房将会从以往的出售方式转变为以租赁的形式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这种租赁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将有望成为我国住宅产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可以看到廉租房、租赁型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商品房这三种类型的住宅保障措施将共同构成我国实物型住宅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
同时,我们也可以预期到,在未来的住宅保障体系中,实物补贴的方式可能会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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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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