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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放款开发商要违约金业主如何应对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76人
律师解析:
当银行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发放贷款进而导致违约事件发生之时,如果该责任可归咎于违约方当事人的主观失误,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后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银行未能按期放贷并非由买卖双方原因引起,且贷款申请未能通过也并非买卖双方怠忽职守之过,而是受到银行贷款总额限制等外界压力的制约,在这种情形之下则并不构成立约违约行为,卖方亦需将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予以退还。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卖方并无权利请求额外的赔偿。贷款未能审批通过使购买者无法依照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偿还房款,从而构成了违约行为。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与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包括已经得到补偿的部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预期可以获取的收益,但上述所有损失均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由于违约可能会引发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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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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