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预售
商品房延迟交付事宜,开发商需提前向
购房者发出通知。然而,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期限标准。按照原则,如果预售合同时对该事项有所界定,那么便应根据预售合同所示时限进行通知;若无相应约定,则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须在延期交付前一个月内向
消费者发出相关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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