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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绝支付车位违约金怎么追讨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日期交房且也未能及时支付相应违约金时,此情况应归类为合同违约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相应责任。如果开发商在逾期交付房屋之后,经过由双方商定或由有关监管机构发布的适当期限催告通知后的3个月时间里,仍然无法按时履约,那么购房者将有权请求解除该份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况下,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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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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