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担保法中有关于定金的规定,但是定金的定义及在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功能都是特定的。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数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定金的规定,必须明确说明交付的钱为“定金”,即一定要有“定金”这个词眼,不能用其他此言代替。
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拟所说的“保证金”是否具备定金的性质还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仅仅约定交付“保证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就不退还,而收受保证金的一方却没有对等的义务的话,则不能视为定金。
就算是定金,也不是说只要违约就一定不能退还。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是收受“保证金”的一方违约在先,则交付“保证金”一方在拒绝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将“保证金”要回来。当然,如果交付“保证金”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则该“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在要回来了。
因此,这里“保证金”是定金还是违约金其实意义并不大,关键还是看你们的合同怎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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