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签署
退房协议时,务必要注明出卖方(开发商)与购买方(
购房人)的具体全称,确保出卖方的名称详尽无遗,且在使用购房者的称呼上,千万注意不能采用昵称之谓进行替代,以避免未来发生争议时难以辨认其身份。其次,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详细约定,并无固定格式要求,但应尽可能清晰地一次性明确双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第三,剩余部分的留白可用于填写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
违约金赔偿方案。此外,退房协议内容还须详细规定购销双方对于
退房时间的明确约定,以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退房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最后,在协议的结尾处,双方
当事人务必亲笔签名确认,禁止使用打印机打印的方式进行签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