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一房二卖的问题,相应处理规则如下:首先,如果两份
买卖合同都没有进行过注册登记并且标的房屋也没有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那么这两个交易都还处在未实际履行的阶段,因此应该根据优先遵守的原则来指定合同履行的顺序。其次,假设这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
过户手续,而另一份则没有进行这项操作(无论实际上房屋被交付给了谁)。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涉及到所有权的变更,依据
物权的公示原则,以及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优先选择物权的原理,都可以据此认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持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在第一位买家成功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转售给第二个人时,由于此时卖方已经失去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其再次出售该房屋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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