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尚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中,户口是不允许进行调动和迁移的。依据我国户籍管理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住宅用房因
产权人需要迁移户口,必须要满足一项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那便是:该房产应当已正式且确确实实地投入了使用。为了证实这一条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在受理
户口迁移申请时,将会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两项材料作为证明:首先,是从所在小区物业处所取得的《入住证明》;其次,是从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号地址证明》。若房产仍未达到交付使用阶段,那么小区物业将无法开具确认该房产入住情况的《入住证明》。另外,由于相关公安派出所在尚未为该小区内全部所有房屋编制出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门牌号码之前(由开发商或物业自行编排的号码常难以符合同家标准),因此也无法提供《门(楼)牌号地址证明》。所以,当房产尚未完成实际交付使用的过程时,是无法提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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