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出卖方提供的房屋单位内部(即套内)的占地面积或整体占用空间体积与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该合同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则应当遵照此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合同中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特别的说明或是规定不明晰的话,我们就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来加以解决:
首先,如果单位内部的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话,我们就要根据合同中的价格标准以实际测量到的数值为准予以结算,但是对于那些要求
解除合同的买受方,我们将不会给予支持;
其次,如果单位内部的面积误差率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对于那些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的买受方,我们将会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买受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并且实际测量到的房屋面积大于合同中规定的面积,那么在单位内部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买受方需要按照合同中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充,而单位内部面积误差率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则需要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也将归属买受方所有;
最后,如果实际测量到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中规定的面积,那么在单位内部面积误差率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以及相关利息,都需要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方,而单位内部面积误差率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则需要由出卖方双倍退还给买受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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