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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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置者完成所有权移转手续后,他们就合法拥有了该物业的所有权。其他购置者则可以根据法规或合同条款,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双方签署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权威性和排他性,开发商“一房二售”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追索违约赔偿金。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生效时,归属判定依据如下:1)按签订日期排序,先签者优先享有所有权;2)实际占有人(合法且早于争议)享有所有权;3)履行已开始的合同买方优先;4)若未过户或占房,综合考虑签约顺序、付款情况及网络签字等要素。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一、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其二、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当房产存在两份买卖合同时,以过户完成为准,预告登记者也视同新业主。未过户者中实际占有房产者为产权人。有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交房,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可索赔。

关于存在一房多售情形下房产归属问题的判定标准,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首要考虑的因素是该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已完成此类登记程序,则此房产应归属于已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者所有;反之,若未进行登记备案,那么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断哪方支付了全部或者相当大比例的购房款项,以此作为决定该房产所有权归属的关键参考指标。另外,合同签署顺序亦可作为辅助性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