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要求
退房者必须亲自到场参与相关程序。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如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时限在届满一年后仍然未得到履行,且此种情况是由于出卖方所导致的,即导致购买方无法顺利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购买方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并要求
赔偿相应损失,此项诉求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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