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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购房者可敦促开发商及时履行交房义务,并就具体的交房时间进行洽谈。若经过购房者多次敦促之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无法如约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购房协议。对于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行为,应当严格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则应依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期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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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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