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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起诉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74人
律师解析:
若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法庭可予以延期开庭审理:首先是当必须出席庭审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诉讼参加者因正当理由未如期出席的情况;其次是当事人在庭审期间临时向法庭提出关于自行回避问题的申请;再次如果审判员或其助理需对新的证人进行进一步询问,获取新的证据,亦或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甚至需要对某些事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此外还包括其他应当考虑予以延期处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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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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