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定存在一屋二售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在
当事人已经签署了关于某房屋的销售协议之后,再度将该房产进行销售且分别与第三者另行缔结新的
购房协议。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商品住宅尚未解除其
销售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住宅再次进行销售的,将可能面临
行政处罚,即给予
警告,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同时还需支付罚款,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至三万元之间;若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正式实施的《
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法履行他们之间订立的
合同义务,或是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
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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