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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第二买属于串通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视角下,恶意串通的前提条件必须包含具有损坏第三方权益之意图的当事人双方或至少其中一方。此处所称的恶意系与“善意”相对照,这意味着当事各方须明确知晓或应当知道某项特定行为可能给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带来损失,但仍然故意从事这种行为。在这里,请注意,如果参与双方或其中一方当事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毫无了解或者不应该了解,便不能视为存在恶意。在恶意串通这一行为中,要素之一便是事前存在通谋,这主要是指涉案各方均抱持相同的愿望,即通过实施某种行动去破坏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这种共通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各方当事人在事前就已达成共识,亦或是一方做出表态,而另一方或其他涉及方清楚明白此举所能实现的违法目标,并以默许的形式表达接受。随后,各方便相互协作或联合施行该违法行为
在涉及房地产纠纷的案例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角度来考察是否发生了恶意串通:首先,我们需要判断买受人是否尽到了作为普通买受人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次,需确认买受人是否确实向出售方支付了合理的售价,再者,需要查看澳收购双方采取的具体交易手段、整个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翔实、全面,此外,还需关注后购入一方的具体地位和交易双方是否存在过度频繁或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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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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