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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开发商违约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先确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接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阐释。若开发商非由不可抗力等特定原因所致,而是出于自身原因无法如期向购房者交付待售商品房时,购房人和开发商在正式展开商品预售交易前必须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在此情况下,商品房开发商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将已预售的商品房准时交付给负有购买义务的购房者,若开发商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就属于逾期交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向相对责任人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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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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