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先确定的期限完成房屋交接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阐释。若开发商非由不可抗力等特定原因所致,而是出于自身原因无法如期向购房者交付待售商品房时,购房人和开发商在正式展开商品预售交易前必须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在此情况下,商品房开发商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将已预售的商品房准时交付给负有购买义务的购房者,若开发商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就属于逾期交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向相对责任人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解释揭示,对于房地产商未能依约交付房屋所负担之违约责任,已有明确之法律规定。若房地产商非因遭受诸如自然灾害、政治动荡等无法避免的情形,而导致延迟交付商品房,其与买受方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有所约定。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向购买方履行交付预售商品房的义务。若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便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需赔偿给相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024-10-29 06:38:42 回复专业解答买卖双方在事先商定中明确表明只有在完成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视为合同正式生效。在此种情况下,已成功完成过户的合同将被视作合法有效。然而,倘若当事人中有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且另一方予以认可并且实际接收,那么即使并未进行任何的登记手续,此份合同亦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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