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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不到钥匙开发商算违约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法规定的合同期限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开发企业面临延期交房困境时,作为受害者的购房者有权依照完善并经过双方同意的合同条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赔偿违约金的经济索赔。若开发企业明确表达出自身并不打算执行合同、消极对待义务的意愿或者是通过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那么购房人有权在他们承诺的时间截止日之前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法典中的法律条款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五百七十八条,这些都明确指出,任何一方未尽到其对合同义务应尽的职责或者履行的职责与合同规定不符,都必须承担起继续完成合同项目、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补偿损失等法定义务及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共同约定,倘若一方违约,应该按照具体情况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以示惩戒;同时,他们也可以协商决定如何计算因为违约而可能带给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额。倘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以至于无法完全抵消由于违约而带来的实际损失,此时,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申诉,酌情考虑是否需要适度调整违约金的金额。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时间拖延违约所应对的违约金,那么违约的一方整个赔偿流程结束之后依然需履行他应负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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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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