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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6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当开发商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向买家交付具有完整所有权证明的房屋时;房屋的质量达不到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而影响到房产的正常使用;或是经过维修,仍然无法弥补质量问题,使房屋始终无法回复约定水准的情况;以及逾期收房超过预设时间界限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发起终止合同的行动。【本文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文件依据】即参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设定买受者可通过举证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蓄意勾结签订了新的商品房购买协议,且已经将房屋正式交付给他人使用,从而导致自己丧失了房屋的拥有权来主张确认该出卖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失效,这样的观点会得到支持。再参照第九条,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以至于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又或者是,在已经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专业机构的严格检验,明确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这时候,买受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需要得到法院对他们赔偿损失的需求予以认可。最后,第十一条表示,根据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如果出卖方延迟向买方交付房产,或是买主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有所行动的话,那么,解约权人有权发出解约请求,但是如当事人双方另有设立特定条款限制,则需按照该特殊条款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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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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